股东抽逃资金举证需收集多方面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从公司财务记录、资金流向、相关交易合同等方面着手,证明股东存在未经法定程序转移资金、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抽逃出资行为。
在证明股东抽逃资金时,首先要明确抽逃出资的常见情形,比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书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财务资料方面,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能反映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例如,查看公司的银行对账单,若发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短期内,有一笔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大额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到股东个人账户,且无合理的交易背景或合同依据,这就可能是抽逃资金的迹象。同时,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也很关键,若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如价格远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水平,可能是通过虚假交易抽逃资金。
对于物证,若涉及实物资产的转移,比如公司的设备、原材料等被股东擅自转移,这些实物资产的现状、存放地点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资产的实际情况与公司账目记录不符。
视听资料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公司内部的监控录像、会议录音等,若能记录到股东关于资金转移的讨论或决策过程,也能为证明抽逃资金提供有力支持。
证人证言同样不可忽视。公司的员工、合作伙伴等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人,若能提供关于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证人证言需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可信度,以及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还可以申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证据。在举证过程中,要将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明力,从而更有效地证明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