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人受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当被派遣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首先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自然要遵循这一规定。一旦工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向受伤工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用工单位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但在劳务派遣中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等导致工人受伤,那么用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当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时,用工单位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举例而言,若用工单位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维修,导致劳务派遣工人在操作过程中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如果赔偿仍不能满足工人的实际损失,用工单位就需要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总之,劳务派遣工人受伤后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保障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