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能证明职工所受伤害并非工伤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在工伤认定中,当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时,其举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内容,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方面,如果职工声称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若不认可,就要提供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表等,证明职工受伤时并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或者不在其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工作场所内。
对于工作原因的举证更为关键。若职工主张是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伤害与工作无关。例如,职工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同事证言等,证明职工是由于自身违规操作、嬉戏打闹等非工作原因导致摔倒。
关于举证期限,通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这个期限不会过长,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职工的伤害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