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死亡主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关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里的统筹地区,通常是指地级市一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由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例如,某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就是5000×6 = 300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职工生前月工资为6000元,其配偶每月可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6000×40% = 2400元;若有两个其他亲属符合条件,每人每月可领取6000×30% = 18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以2023年度为例,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那么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就是49283×20 = 985660元。
此外,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