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人员构成有着明确要求。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他们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和诉求,熟悉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能够站在职工的立场上,准确反映职工对于劳动争议的看法和期望,在调解过程中为职工发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方面指定。他们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规章制度以及管理理念,能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阐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立场和考虑因素。通过他们参与调解,可以促进双方在理解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和协商。
工会代表: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工会本身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他们既了解职工的需求,又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法律知识,能够在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动双方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体现了多方参与、平衡利益的原则,通过各方代表的共同努力,有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保障调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