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是较为常见的工伤伤残等级,其判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涵盖了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情况,有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特征。
工伤十级判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符合标准的情况如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外伤性瞳孔放大等。面部损伤中,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情况可判定为十级。
眼部损伤方面,标准规定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耳部损伤符合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等条件的也属于十级。
口腔损伤方面,十级标准包含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等情况。颈部损伤时,符合标准的有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²等情况。
胸部损伤符合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等情况判定为十级。盆部及会阴部损伤中,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等属于十级。肢体损伤中,手或足功能部分受限,如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等情况也符合十级标准。
以上是工伤十级判定标准的一些常见情形,实际鉴定需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详细的检查和评估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