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的评定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相关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评定机构:工伤十级伤残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评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是评定工伤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该标准列出了十级伤残的各种情形,例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等。评定流程:首先是提出申请,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重新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