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及赔偿相关事宜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信息掌握程度来看,用人单位通常对职工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更为了解,相较于职工而言,更有能力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表、现场监控视频等,这些证据对于判断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起着关键作用。
从资源优势角度,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往往比职工更具优势,能够更容易地收集和提供证据。而职工可能由于受伤、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按照工伤来进行赔偿。例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受伤,职工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但又无法提供诸如职工自身有重大疾病导致晕倒等合理证据时,就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的情况下,法律将举证责任赋予用人单位,这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认定和赔偿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