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上班打卡时被车撞了一般属于工伤事故,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厂内上班打卡时被车撞,通常打卡是上班的一个必要流程,属于工作的预备性工作。打卡地点通常也在工厂这一工作场所范围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大概率可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打卡本身就是工作时间的一个划分节点,上班打卡意味着即将进入工作状态,所以在这个时间点符合工作时间前后这一要素。
工作场所方面,工厂内属于工作场所,打卡地点是职工进入正式工作前必经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事故原因上,被车撞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不过,还需要考虑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如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撞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比如被撞者闯红灯、逆行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可能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被撞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如正常行走被违规行驶的车辆撞击,那么就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要求。
厂内上班打卡时被车撞是否为工伤事故,要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事故责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