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工伤职工是否有一次性安置费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时要给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补偿,但工伤职工可依法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补偿,它并不是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对工伤职工必须支付的项目。一次性安置费更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配合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针对职工安置出台的措施,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破产情形下的工伤职工。
不过,企业破产时,工伤职工有相应的法定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对于工伤职工,其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会得到优先考虑。
例如,对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虽然企业破产时工伤职工通常没有一次性安置费补偿,但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与工伤相关的一系列费用和补偿,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