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担保,可通过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也可解除,还可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想要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基于法定可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重大误解、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债权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债权人的虚假陈述记录、隐瞒事实的相关文件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存在可撤销情形,担保合同自始无效,也就相当于解除了担保合同。
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无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往往依附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被认定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此时,担保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从而解除担保责任。比如主合同是违法的借贷合同,那么基于该主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还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但与债权人友好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如果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合同,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担保合同的相关事宜,这样也能达到解除担保合同的目的。不过这种方式可能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