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期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但需满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条件。若不满足该条件,则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对于一般情形下,并没有对补偿月数作出上限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较长,比如工作了20年,按照正常的补偿计算方式,就可以获得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若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0元,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按15000元为标准,且最多补偿十二个月。
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