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仍然可以主张赔偿。但一般不是主张违约金,而是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在买卖合同中,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并非就无法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投入生产,从而遭受了生产停滞的损失,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这部分损失。这里的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不同,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好的,当一方违约时按照约定支付的金额;而违约损失赔偿是根据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的。
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要对损失进行举证。即受损失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哪些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比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合理的、可预见的损失。也就是说,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一些与违约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虽然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但违约方仍需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