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鉴定程序需以工伤认定为前提,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必要时指定医疗机构协助检查,最终出具鉴定结论,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医院在其中主要承担协助检查的职能,而非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具体程序需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核心步骤如下:
第一步:完成工伤认定,确认鉴定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未进行工伤认定,直接向医院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工伤认定需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结论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入证明”。
第二步:明确申请主体与时限,提交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时限一般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提出。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而非直接向医院提交。提交材料需完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材料(如住院病历、X光片、CT报告等),若职工无法到场,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与材料审核。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再次审核。需注意,若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材料不真实或缺失关键信息,可能导致鉴定程序中止,需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恢复。
第四步:组织专家鉴定,医疗机构协助检查。受理后,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医疗记录,并结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提出鉴定意见。若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委员会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通常为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甲医院)为工伤职工进行医学检查,医院需按要求出具客观、准确的检查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检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步: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专家组提出意见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结论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查鉴定的权利。
第六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若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还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结论需结合伤情变化重新评估。
综上,医院在工伤鉴定程序中是重要的医疗支持角色,负责提供专业的检查数据,但鉴定结论的作出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整个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和材料要求,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规范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