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一般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当事人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首先需明确管辖法院,具体规则需结合裁决类型、当事人身份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一、管辖法院的一般规则: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则适用于大多数非终局裁决及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情形。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但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若履行地不明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管辖差异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二者的起诉规则及管辖法院不同:
1. 终局裁决的特殊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类裁决对用人单位而言“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得直接起诉,仅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 非终局裁决的管辖:除终局裁决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均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双方分别向两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同时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期限:十五日的法定时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需严格遵守“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将丧失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实践中,需注意以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记载的签收日期或邮寄送达的签收日期为起算点,避免因超期导致权益受损。
四、履行地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且实际工作地点无法确定(如远程办公、项目制工作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直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指其注册登记地,若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综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起诉管辖需结合裁决类型、当事人身份及履行地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准确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并在法定时限内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