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需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主要包括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具体需结合工作年限、解除原因等确定,劳动者需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在劳动争议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者仍可依据事实劳动关系主张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赔偿的核心前提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其认定需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规章制度、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条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最常见的赔偿项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包含两部分:正常支付的工资和额外的一倍差额,差额部分的计算周期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需注意,该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用工满一年的次日起算,超过时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若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合同,法律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不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但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涉及其他赔偿。
经济补偿适用于特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等)、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其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赔偿金则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无合法理由辞退、未按程序裁员等,均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需注意,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可同时主张,若已获得经济补偿,赔偿金需扣除已支付部分。
此外,劳动者还可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加班费)及补缴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补缴需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一般不直接处理,但可作为劳动关系确认后的衍生权益。
主张赔偿时,劳动者需重点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邮件或成果等。证据充分后,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特别注意,不同地区对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工资标准计算(如是否包含加班费)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细化维权策略。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是保障赔偿诉求获得支持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