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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鉴定区别在哪

2025-12-15 17: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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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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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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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鉴定在性质、申请条件、程序及结果作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核心是确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技术鉴定行为,重点是评估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两者为前后衔接的法定程序,认定是鉴定的前提,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一、性质不同:行政确认 vs 技术鉴定

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其本质是判断事故与工作的关联性,属于“定性”范畴。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技术评估,属于“定量”范畴,结论仅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算的依据,不直接产生行政强制力。

二、申请条件不同:前提与时机的差异

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需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如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等。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经过说明等材料,无需以伤情稳定为前提,但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申请的情况下)。

工伤鉴定的申请条件则更为严格,必须以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且需满足“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的条件(通常为治疗终结3-6个月后)。若伤情未稳定,鉴定结论可能不准确,需待治疗终结后重新鉴定。

三、申请主体与部门不同:分工明确的法定路径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申请的,1年内可申请)。申请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工伤科)。

工伤鉴定的申请主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用人单位,申请部门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联合组成),不受理个人直接向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

四、程序与时限不同:法定流程的严格约束

工伤认定程序中,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需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如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可在15日内办结)。对结论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鉴定程序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组织3-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鉴定组,结合医疗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评估,60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必要时可延长30日。对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结果作用不同:待遇落实的核心依据

工伤认定结论的直接作用是确认职工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工伤鉴定结论的作用是确定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具体待遇的核心依据。例如,1级伤残可享受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10级仅为7个月。

综上,工伤认定是“入口”,解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工伤鉴定是“出口”,解决“工伤待遇多少”的问题。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工伤职工维权的法定路径。实践中,需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实现。

工伤认定和鉴定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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