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可通过直接联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用人单位获取、向社保行政部门查询或线上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进行,需在鉴定结论作出后,携带相关材料按流程操作。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的查询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作出为前提,具体查询方式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直接联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询。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此,鉴定结论作出后,申请人可直接拨打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电话(可通过12333政务服务热线查询联系方式),提供本人身份证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等信息,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会告知鉴定等级结果。需注意,查询时需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编号,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查询。
二、通过用人单位获取鉴定结论。用人单位作为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之一,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人可直接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工伤处理的工作人员咨询,要求其提供鉴定结论复印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需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不得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结论内容。若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申请人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三、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查询。社保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工伤认定及待遇核定的主管部门,会留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备案信息。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到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科或服务窗口,填写查询申请表后,由工作人员通过内部系统调取鉴定等级信息。异地参保人员可通过参保地社保部门官网查询线下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避免跑空。
四、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查询。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推进,部分地区已开通线上查询渠道。例如,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或地方政务APP(如“皖事通”“粤省事”等)中,登录个人账号后,进入“社保服务”板块,选择“工伤鉴定结果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工伤认定编号等信息即可在线查看鉴定等级。需注意,线上查询功能需以当地政务平台已开通该服务为前提,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五、查询注意事项及异议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因此查询需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若对鉴定等级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时需提交再次鉴定申请表、原鉴定结论复印件、身份证及相关医疗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