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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不服重新鉴定有没有推翻的可能

2025-12-14 19: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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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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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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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存在推翻原结果的可能,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具体取决于原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等因素。

伤残鉴定结果的推翻可能性并非绝对,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关键影响因素及实践要点展开分析:

一、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案件类型的伤残鉴定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直接影响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和结果效力。

工伤案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处的“再次鉴定”本质上属于重新鉴定范畴,若原鉴定存在程序瑕疵或依据不足,省级鉴定可能调整伤残等级。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办案机关可委托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原鉴定人不具备执业资格、原机构超出业务范围、鉴定人应当回避未回避、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法定情形(如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若申请人能证明原鉴定存在上述问题,重新鉴定申请可能被准许,进而可能推翻原结果。

二、影响重新鉴定结果的关键因素原鉴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是决定重新鉴定能否推翻结果的核心。

1. 程序合法性问题:原鉴定过程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直接导致结果无效。例如,鉴定机构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鉴定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如与案件一方有利害关系)、鉴定过程未遵循技术规范(如未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均可能成为重新鉴定推翻原结果的理由。

2. 鉴定材料完整性问题:伤残等级认定依赖完整的病历资料、影像学报告等原始材料。若原鉴定遗漏关键证据(如术后复查的CT片、后续治疗的诊断证明),或对材料的解读存在错误(如误读骨折愈合情况),重新鉴定时补充完整材料后,伤残等级可能被修正。例如,原鉴定仅依据受伤初期的病历认定为十级伤残,重新鉴定时补充了术后6个月的关节活动度检测报告,可能被调整为九级。

3. 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鉴定机构需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鉴定人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若原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如无精神伤残鉴定资质却对精神损伤进行评定),或鉴定人未取得相关专业资格证书,重新鉴定时可直接否定原结果效力,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新结论。

4. 新证据的出现:若在原鉴定后发现新的损伤或病情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等级认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原鉴定时未发现腰椎间盘突出,后续治疗中确诊为外伤导致的椎间盘突出,补充医疗记录后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可能提升。

三、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申请重新鉴定需把握时限、举证责任和机构选择等要点,以提高推翻原结果的概率。

1. 严格遵守申请时限:工伤案件中再次鉴定申请时限为15日,逾期将丧失权利;民事侵权案件中,需在诉讼程序中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避免因超过举证期限被驳回。

2. 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缺陷,不能仅以“主观不服”为由申请。例如,需提交原鉴定机构资质不足的查询记录、遗漏病历的复印件、鉴定人员回避情形的线索等,否则法院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3. 合理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需符合法律规定。工伤案件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民事案件中,双方可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因对方异议而不被采信。

综上,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存在推翻可能,但需以法定条件为前提,通过程序审查、证据补充等方式证明原鉴定的缺陷。实践中,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收集证据、启动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伤残鉴定结果不服重新鉴定有没有推翻的可能(0)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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