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伤残鉴定需依次完成确认申请条件、提交鉴定材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审核、组织专家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及送达等流程,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
确认申请条件是启动工伤伤残鉴定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需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已完成工伤认定,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未经工伤认定的,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终结证明或治疗期满(一般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6个月)为判断标准,骨折等需康复治疗的伤情可适当延长。
提交鉴定材料需确保完整规范。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医疗材料(需加盖医院病案室或医务科公章);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鉴定委员会会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补正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受理与审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如材料缺失、未达医疗终结期等)的,会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鉴定实施环节由专家团队依据国家标准开展。受理后,鉴定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鉴定组。工伤职工需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配合专家进行体格检查、回答伤情相关问题。专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现行有效国家标准),结合医疗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独立提出鉴定意见,再由鉴定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形成初步鉴定结论。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鉴定,可能影响鉴定程序正常进行。
出具鉴定结论与送达有明确时限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等内容,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结论作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现场领取或委托送达。
结论异议处理提供法定救济途径。申请方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身份证明及原医疗材料。省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终结论确定后,工伤职工可依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