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的赔偿需以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依据,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责任承担支付义务。
工伤赔偿的实现需经过法定流程,核心在于通过工伤认定确认工伤事实,再经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最终依据相关法规计算赔偿金额。以下从赔偿前提、具体项目、支付主体及申请时效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工伤赔偿的前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核心要件,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等。只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关键环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直接决定后续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
二、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医疗康复类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由基金支付)、交通费及食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由基金支付)、康复治疗费(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伤残待遇(按伤残等级确定):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按60%计算)。
-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退休或死亡。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赔偿费用的支付主体
1.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工伤赔偿的申请时效与流程
1.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2.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
3. 争议解决途径: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