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特定伤残等级后,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专门用于工伤后续治疗、康复等医疗费用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设立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离开用人单位后,仍能获得必要的医疗支持,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该待遇需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职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通常仅限五级至十级伤残(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需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一般不涉及此项待遇)。其次,待遇的支付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包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职工主动辞职、双方协商解除等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支付该笔费用。
支付主体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区分。若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部分地区规定,即使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仍可通过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关于计算标准,全国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办法。通常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对应的月数计算,伤残等级越高,支付月数越多。例如,五级伤残可能支付20-30个月工资,十级伤残可能支付4-6个月工资(具体月数需参照当地规定)。部分地区还会结合职工年龄、工龄等因素调整月数,但核心原则是保障工伤职工后续医疗需求。
该笔费用的用途具有特定性,仅限用于工伤相关的后续治疗、康复、旧伤复发等医疗支出,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康复费等。若费用有结余,一般归职工个人所有;若实际医疗费用超过补助金,超出部分需由职工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需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常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存在,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保障职工离职后的就业安置,二者性质不同、支付主体不同,不可混淆。申请时,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具体流程需遵循当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