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造假起诉赔偿需依次完成证据收集固定、确定被告与案由、准备起诉材料、启动诉讼程序,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证明鉴定造假行为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最终依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伤残鉴定造假涉及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或侵权责任,起诉赔偿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流程,同时满足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的要求。以下从实操角度展开说明:
一、固定造假证据是核心前提。伤残鉴定造假的认定需依靠客观证据,而非主观猜测。首先需收集原鉴定报告,重点核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如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官网查询机构是否在备案名单内、鉴定人执业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针对鉴定程序或内容的违法性,可收集以下证据:鉴定材料不真实(如病历被篡改、伤情与实际不符的影像资料对比)、鉴定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如引用失效的鉴定标准、关键伤情描述与病历矛盾)。若已发现造假线索,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结论是反驳原鉴定的最直接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存在错误的鉴定意见,法院可准许重新鉴定。
二、确定被告与案由直接影响诉讼走向。伤残鉴定造假的责任主体可能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或与造假相关的第三方(如教唆造假的当事人)。若鉴定机构因过错出具虚假报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侵权责任,案由选择“侵权责任纠纷”;若鉴定行为基于委托合同(如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违约责任”。需注意,若鉴定人存在故意造假且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或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追责后可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三、起诉材料需符合法院立案标准。起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列明被告信息)、原告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含原鉴定报告、重新鉴定结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证明、损失凭证等)、被告主体信息(鉴定机构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鉴定人需提供执业证信息)。若涉及工伤或交通事故等特定场景,还需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等关联材料。法院对起诉材料的形式审查严格,证据材料需附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裁定不予受理。
四、诉讼流程中需重点关注鉴定异议与举证责任。案件受理后,被告可能对原告主张的“造假”提出反驳,此时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鉴定存在造假行为”且“造假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可申请法院调取鉴定机构的鉴定档案(如鉴定会议记录、原始影像数据),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费用。若法院认定鉴定造假成立,将根据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范围需依据实际损失合理主张。伤残鉴定造假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重新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实际误工天数×日均收入计算);间接损失如因错误鉴定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基于错误鉴定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多支付的赔偿款)。若造假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因错误鉴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名誉严重受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提供精神损害的医疗记录、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如媒体报道、证人证言)。需注意,赔偿主张需提供费用凭证(如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无证据支持的损失将不被法院认可。
综上,伤残鉴定造假起诉赔偿需以“证据为核心、法律为依据”,建议在诉讼前通过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效力,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以提高胜诉概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