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若已缴纳,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费用;若未缴纳,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赔偿的具体承担主体需结合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情形展开说明: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后,已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承担与工伤医疗、伤残、工亡相关的直接费用,具体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如轮椅、假肢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级至十级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工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9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费用主要与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就业相关,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通常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并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这意味着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若单位未参保且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全额赔偿。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1)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
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即使后续补办认定,已产生的费用仍无法通过基金报销。
#(2)劳务派遣、借用等情形的责任归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综上,工伤赔偿的核心在于工伤保险的缴纳状态。职工发生工伤后,应首先确认单位是否参保,再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权益。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参保义务,避免因未缴纳保险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