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和辞退在性质、原因、程序和补偿方面存在区别。开除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分,通常适用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员工;辞退则相对温和,多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公司经营调整等原因。开除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辞退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从性质上来说,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带有强烈的惩罚性,意味着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已经达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而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对开除而言,辞退的性质没有那么严重。
两者的原因不同。开除的原因主要是员工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等。辞退的原因则较为多样,可能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问题,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需要进行裁员。
程序上也有差异。开除员工需要经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并且要制作开除决定书,向被开除员工宣布并通知本人。辞退在程序上相对灵活一些,根据不同的辞退情形,可能需要提前通知员工,也可能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等。
在补偿方面,开除通常是因为员工自身的重大过错,所以用人单位无需向被开除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而辞退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因用人单位经营原因进行裁员辞退员工,或者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等情形,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