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方不配合,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促使仲裁程序正常进行。若被申请人不出庭,仲裁庭可缺席裁决;若对方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仲裁中,若对方不配合,有多种情况及应对方式。被申请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况。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意味着即使对方不配合出庭,仲裁庭依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决,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裁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遇到对方不配合劳动仲裁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合法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和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