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利用经手的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基于职务在特定环节对公共财物有实际控制、处置等权限。认定需结合职务范围、行为与职务关联等因素。相关长尾词一是贪污罪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的典型情形,二是贪污罪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与其他便利的区别,这些都对准确认定贪污罪有重要意义。
要认定贪污罪中利用经手的职务便利,需从多方面考量。明确职务范围是基础。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是基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其权限范围有明确界定。例如,财务人员负责款项的收支与账目记录,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的进出库登记等。他们在履行这些职务过程中,对相关财物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处置权。
1、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
行为人实施的贪污行为必须与经手的职务有直接关联。也就是说,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借助了经手该财物的职务条件。比如,会计利用自己制作和审核财务报表的职务便利,篡改账目,将公款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与他的会计职务直接相关。
2、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判断
正常的职务行为是合法履行职责,而利用经手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则是非法的。这就需要区分行为人是在合法的职务操作中,还是故意违背职责进行非法占有。例如,采购人员按照正常流程采购物资是合法的,但如果他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据为己有,就是利用经手采购的职务便利进行贪污。
3、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因为工作失误导致财物的错误处理,不能认定为贪污。比如,出纳员在工作中不小心多支付了一笔款项,发现后及时追回,这不属于贪污行为;但如果他是故意多支付并将多余部分占为己有,则构成贪污。
在实践中,贪污罪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有多种典型情形。这些情形反映了行为人如何通过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侵吞型
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比如,保管人员将自己经手保管的公共财物秘密地非法占为己有。像仓库保管人员,利用自己对仓库物资的管理权限,私自将库存物资拿出变卖,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他们凭借职务上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直接将财物转化为个人财产。
2、骗取型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经手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例如,销售人员伪造销售合同,虚报销售业绩,骗取公司的销售提成。他们利用自己经手销售业务的便利,欺骗公司,获取本不应得的财物。
3、窃取型
这种情形类似于普通的盗窃,但与职务相关。比如,出纳员利用自己经手现金的职务便利,在其他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从保险柜中窃取公款。虽然行为方式类似盗窃,但关键在于其是借助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才得以实施。
明确贪污罪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与其他便利的区别,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1、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
利用工作便利是指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这与职务本身并无直接关联。而利用经手职务便利是基于职务赋予的实际控制权和处置权。例如,清洁工在工作中发现办公室有未锁的保险箱,趁机窃取里面的财物,这是利用工作便利进行盗窃;而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保险箱钥匙的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则是利用经手职务便利进行贪污。
2、与利用地位便利的区别
利用地位便利往往是指行为人凭借自己在单位中的地位、影响力等,促使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而利用经手职务便利侧重于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经手和操作。比如,单位领导利用自己的地位,暗示下属为其提供好处,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如果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就是贪污罪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的行为。
认定贪污罪中利用经手的职务便利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主观故意等。同时,了解其典型情形以及与其他便利的区别,有助于更精准地打击贪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类似的法律问题,比如不同行业中利用经手职务便利的特殊认定、利用经手职务便利与共同犯罪的关系等。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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