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环境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统称。不同的危害环境犯罪行为处罚不同,常见的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在我国《刑法》中,危害环境相关的犯罪涉及多个具体罪名,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罪名及其处罚。
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界定,比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等情形。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非法捕捞数量较大、多次非法捕捞等情形。
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多个危害环境相关罪名。这些罪名的处罚都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