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存在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用有争议、跨区域执法难、犯罪隐蔽性强等难点问题。
取证难是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一大难点。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污染物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扩散、稀释或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证据难以固定。例如,一些非法排放废水的企业,废水排入河流后会迅速扩散,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测量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而且很多污染行为发生在较为隐蔽的场所,如偏僻的工厂、废弃的矿井等,执法人员难以发现和进入这些地方进行取证。
鉴定难也不容忽视。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通常需要对污染物的种类、含量、危害程度等进行专业鉴定。目前我国环境鉴定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且鉴定费用高昂,鉴定周期较长。一些复杂的污染物鉴定可能需要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这进一步增加了鉴定的难度。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缺乏一致性和权威性。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一些新的污染行为和现象不断出现,而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例如,对于一些新兴的污染物和污染行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时难以把握。而且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跨区域执法难。污染环境犯罪往往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污染物可能会随着水流、气流等自然因素扩散到其他地区。这就需要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进行协作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异、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跨区域执法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当一条河流流经多个地区时,不同地区对于河流污染的治理和执法力度可能不同,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
犯罪隐蔽性强。一些污染环境犯罪主体为了逃避打击,采用了更加隐蔽的作案手段。比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在夜间、节假日等监管薄弱的时段进行非法排放。这些隐蔽的作案方式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发现和查处,增加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