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常见类型包括横向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横向有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划分市场等;纵向有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这些行为损害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类型。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经济实力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是固定价格,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例如,几家大型家电企业联合约定某类家电产品的销售价格,这就排除了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是限制数量,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以控制市场供需关系,维持较高价格。比如,某些石油生产企业联合减少石油产量,从而抬高油价。三是划分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划分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如不同地区的经销商协议划分销售区域,避免相互竞争。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相互间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常见的有固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协议确定商品的转售价格。例如,某知名化妆品品牌要求零售商必须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还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制造商限制销售商不得低于某一价格销售商品,以维持产品的高价形象。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诸多危害,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1、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于经营者联合固定价格、限制数量等,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和多样化的产品选择。比如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商品,增加了生活成本。而且限制数量可能导致市场上商品供应不足,消费者难以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
2、阻碍市场创新
当企业通过联合限制竞争的方式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时,它们就缺乏创新的动力。因为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而且存在失败的风险。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企业更愿意维持现状,这就阻碍了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3、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排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那些通过正当竞争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而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却可以凭借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这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1、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规制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2、法律责任
对于实施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认定构成垄断协议,经营者可能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3、豁免情形
并非所有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都被一概禁止。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等情形,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可以得到豁免。
综上所述,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它们都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危害市场创新和公平竞争秩序,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那么,企业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如何判断一项联合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如果您有这些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