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和赌博罪存在显著区别。一般赌博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而赌博罪则属于犯罪行为。二者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有不同。
从主观目的上看,赌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即行为人参与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仅仅是为了娱乐。如果只是亲朋好友之间以少量财物为赌注进行娱乐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构成赌博罪,而属于一般赌博行为。
在客观表现方面,一般赌博行为通常是偶尔参与赌博活动,涉及的赌资较小,且没有组织、聚众等严重情节。而赌博罪常见的客观表现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情节严重程度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一般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赌博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