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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2025-09-29 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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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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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此外还有混合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以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依据;作用分类法以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依据;混合分类法则综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特点。

分工分类法:这种分类法主要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来进行划分。通常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犯罪人提供帮助,如提供工具、创造条件等,但不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作用分类法:此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可能是犯罪的发起者、策划者,或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较于主犯,其作用相对较小。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在主观上并不愿意实施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胁迫而参与到犯罪活动中。

混合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结合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优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就是采用混合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既考虑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又考虑了他们所起的作用大小,使得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也便于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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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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