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进行划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这就明确了其犯罪类型归属。
爆炸物品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破坏力,如果被非法买卖,流入社会,极易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因管理不善引发爆炸事故,从而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非法买卖得来的爆炸物品实施恐怖袭击、报复社会等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极大的冲击。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行为。其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即明知是爆炸物品而进行非法买卖。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挑战和破坏。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法律对这类犯罪给予了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