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分两种情况,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存在离婚问题,直接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我国法律对于不同时间节点的同居关系有不同的认定。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其离婚程序与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样。
对于事实婚姻的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情况以及财产状况等。
而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双方可以直接分开。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者有子女需要抚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