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谁来拟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可能是甲方,也可能是乙方,还可能是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来拟定。
在商业交易和各类合作中,合同的拟定主体具有灵活性。从常见的情况来看,在一些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会主动承担合同的拟定工作。例如在大型企业与小型供应商的合作中,大型企业作为甲方,由于其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以及自身业务的复杂性和规范性要求,通常会由甲方来拟定合同。这样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利益和业务流程,在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便于其对整个交易进行管理和控制。
这并不意味着弱势一方就没有话语权。如果乙方对合同拟定有更专业的知识或经验,也可以由乙方来拟定合同。比如在一些涉及专业技术服务的合同中,乙方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对服务的内容、标准、流程等更为熟悉,由乙方拟定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服务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当双方都认为自己拟定合同可能存在局限性,或者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专业性时,也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机构或专业人士来拟定合同。这些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合同起草经验,能够根据双方的意愿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公平、合理、严谨的合同条款,避免合同中出现漏洞或歧义,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无论哪一方拟定合同,最终的合同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和确认。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讨论和修改,确保合同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和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