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物业公司需经过成立业主大会、发起更换动议、选聘新物业公司、解除原物业合同、交接等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是更换物业公司的重要基础。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们才能集中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业主们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当有更换物业公司的需求时,由业主委员会发起更换动议。业主委员会需收集业主们的意见,若超过规定比例(通常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支持更换,就可以正式启动更换程序。
接下来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邀请多家物业公司参与,对各物业公司的服务方案、收费标准、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最终选定合适的新物业公司,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在确定新物业公司后,需要解除与原物业公司的合同。根据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如违约金、剩余服务费用等。
交接环节。原物业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新物业公司正式入驻,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以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