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费用的承担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若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职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之后工伤复发,他前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只要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工伤职工小李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需要安装假肢,符合规定标准的假肢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在停工留薪期方面,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要保障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复发的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若工伤复发治疗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或者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等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情形,相关费用可能需要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