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存在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合同。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相应检查和观察,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在煤矿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员工在离职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合同。职业病和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他们为单位付出了健康代价,单位有责任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和工作。比如,一名工人在工厂因意外事故导致腿部受伤并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时间进行治疗和恢复,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会给劳动者带来极大的生活压力。例如,员工因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几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这是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因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身体和生活较为特殊的时期,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保障。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这类劳动者为单位做出了长期贡献,临近退休时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单位解除合同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生活。不过,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