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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违约责任有哪些情形

2025-10-16 0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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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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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时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

合同关系中,合同终止时可能出现多种违约责任情形。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公然毁约,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特定日期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在交付日期临近时,甲明确告知乙不会交付货物,此时甲就构成了拒绝履行的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债务人的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比如,丙与丁约定丙在10月1日前交付装修服务,但丙直到11月才开始装修,这就是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又可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比如,戊向己购买了一台电脑,电脑存在质量问题,经常死机,这就是瑕疵给付。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庚购买了辛生产的食品,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庚身体不适,这就是加害给付。

部分履行: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比如,壬与癸签订合同购买100件商品,而壬只交付了50件商品,剩余50件未交付,这种情况就属于部分履行,债务人需要对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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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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