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约定期限,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常见的做法,但有时会出现没约定期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如果没约定期限,首先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这是最为直接和理想的解决方式。
若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需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借款期限。比如,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借款期限,但约定了利息的支付周期等内容,可能可以从这些相关条款中推断出借款期限的大致情况。交易习惯则是指在当地或者该行业内普遍遵循的做法。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里的“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合理期限可能相对较短;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可能需要给借款人更长的时间来筹集资金还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给贷款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尽可能明确各项条款,包括借款期限等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