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条件和法律后果。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撤销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进行。并且,有不可撤销的要约情况,而撤回一般无严格限制条件。
从发生时间上看,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要约人若想撤回要约,必须确保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一份要约,随后又马上通过传真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要传真通知先于信件到达乙或者与信件同时到达乙,该要约就被成功撤回。
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尚未作出承诺,此时甲若想撤销要约,只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就可以撤销要约。
从条件方面来看,要约的撤回一般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符合时间要求即可。但要约的撤销存在一定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例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在 30 天内有效,这就属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此时甲就不能撤销该要约。
从法律后果来讲,要约撤回后,要约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之间不存在要约这一法律关系。而要约撤销后,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丧失了基于该要约作出承诺从而成立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