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拍卖不掉,可在每次流拍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降价再次拍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等。
在司法拍卖中,如果抵押房产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也就是出现流拍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会在第一次起拍价的基础上进行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这是为了吸引更多潜在买家,提高房产被成功拍卖的可能性。
若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会组织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依旧会在第二次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降价。如果三次拍卖都未能成交,法院可以在第三次拍卖流拍之日起七日内在同一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变卖的价格与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相同。
如果经过拍卖和变卖程序后,抵押房产仍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接受该抵押房产抵债。法院会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符合条件,会裁定将该房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整个过程中应积极与法院沟通,了解拍卖进展情况。同时,可以考虑协助法院寻找潜在买家,比如通过自身的渠道发布房产拍卖信息等。抵押权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以尽快实现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