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至六级有伤残津贴标准,其中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相关部门会适时调整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一至六级伤残有对应的伤残津贴标准,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比例的本人工资作为伤残津贴,且在实际保障过程中还有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调整机制,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