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一般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鉴定。通常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且伤情稳定后进行,一般骨折在受伤后3-6个月左右可做,但具体时间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工伤认定是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骨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普通骨折在受伤后3-6个月左右,骨折部位基本愈合,身体状况相对稳定,此时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骨折,如涉及关节面的骨折、伴有神经损伤的骨折等,恢复时间可能较长,鉴定时间也会相应推迟。如果骨折愈合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如感染、骨不连等,也需要等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