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鉴定对于确定劳动者因工伤所受的伤残程度以及后续的赔偿等事宜至关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推进后续的赔偿和康复等相关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在60日内完成。例如,某些复杂的工伤案件,涉及到多种损伤的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或专家会诊等。对于这类情况,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宽限。即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工伤鉴定结果。
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工伤职工身体状况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持续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