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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不愿意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2026-01-12 18: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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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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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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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愿意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主要是出于经济成本、企业声誉、管理麻烦等方面的考虑。

经济成本方面,一旦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多方面的费用。如果公司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虽然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一些情况下,公司仍需承担部分费用。比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按照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外,如果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员工最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都将由公司自行承担,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企业声誉方面工伤认定意味着企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这一信息一旦对外披露,可能会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合作伙伴、投资者等心目中的形象。合作伙伴可能会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稳定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投资者也可能会因为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而对其投资价值产生担忧,导致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管理麻烦方面,工伤认定需要公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和证明,如劳动关系证明、事故调查报告等。整个工伤认定的流程较为繁琐,需要耗费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同时,工伤认定后还可能涉及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协商等后续事宜,这些都会增加公司的管理负担和工作压力。而且,一旦有员工成功认定工伤,可能会引发其他员工的效仿,导致更多的工伤认定申请,进一步加剧公司的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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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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