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工伤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对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因材料不完整未认定,应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若出现未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尝试解决。
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而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通过司法程序来重新审查工伤认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若未认定工伤是因为申请材料不完整,那么就需要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比如,可能需要补充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等。补充完整材料后,可再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如果是由于申请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导致未认定工伤,一般情况下较难再通过常规的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但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看是否能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等,向相关责任方主张赔偿。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维权至关重要。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