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规定所谓的有效期限制。不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时效限制,且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后续事宜也有相应的时间规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该文书一直有效,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等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依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效内,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一旦相关主体提起复议或诉讼,且最终结果改变了原认定,那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内容就会被修正。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时效: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职工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在确定了劳动能力等级等情况后,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虽然认定工伤决定书本身一直有效,但如果职工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会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等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总之,认定工伤决定书本身没有有效期限制,但围绕其后续的一些程序和权益主张存在时间要求,相关主体需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