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所需材料证明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特殊情况还需额外证明材料。
最重要的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或到其办公地点领取。申请表需详细填写职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且要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若用人单位拒绝盖章,职工可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可或缺。这是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常见的材料有劳动合同,它是最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也是关键材料。职工需要提供受伤后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相关诊断证明,如病历、诊断书、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应清晰记录职工的受伤情况、病情诊断以及治疗过程,以帮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准确判断职工的伤残程度。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