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后医疗费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员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等。
对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例如,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疾病的治疗,其费用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部分,可通过医保报销减轻经济负担。
如果员工的病情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医疗期满,只要是因工伤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依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骨折,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等,若符合工伤认定和报销条件,都可由工伤保险支付。
若员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存在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比如,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过错行为,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那么员工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按照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员工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能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等其他保障措施来支付部分费用。而对于超出医保报销范围、工伤赔偿范围以及其他保障范围的费用,通常由员工自行承担。总之,员工医疗期满后医疗费的支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支付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